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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宁波市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两证合一”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交运〔2019〕225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客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关于深化道路运输“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运管改革二十条”的通知》(浙运〔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促进巡游车、网约车融合发展,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两证合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准入条件

统一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两个事项合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近3年内无被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二、统一考试内容

自2019年9月1日起,统一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和考试方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全国卷和地方卷,两个考试科目在一次考试中完成,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全国公共科目考试试题和区域科目考试试题各占50分,两个科目均得分4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统一发(换)证管理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统一的《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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