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局,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路运输中心、市交通工程中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强化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监管,确保公路养护模块顺利运行,制定了《宁波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模块运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9日
宁波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模块运行工作方案
为强化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监管,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养护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交办〔2021〕119号)文件精神,在“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开发了“公路养护模块”。为确保该模块顺利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录入项目范围
凡宁波市辖区内施工合同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含预防性养护)项目,于2021年10月31日后新开工或仍然在建的,均应及时录入公路养护模块。其中,新开工项目的开工时间依据监理开工令确定;在建项目的剩余工期须多于一个月,即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在2021年11月30日后。
二、加强信息动态采集
(一)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市列入信用评价的公路养护项目进行差异化检查,做好全市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将信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查、季度交叉检查等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养护信用评价工作效能。
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国省道公路养护项目实行全覆盖监管,每个信用评价周期和项目合同工期内对信用主体的信用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实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当季度农村公路参评项目总数的30%,每个信用评价周期和项目合同工期内对信用主体的信用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交通工程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内公路养护项目实行全覆盖监管,每个信用评价周期和项目合同工期内对信用主体的信用检查不少于一次。市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及时在平台中记录公路养护市场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发现严重失信行为(即可能被认定为D级的行为)及时报市交通局。
(二)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公路养护施工企业进行宣贯和指导,切实履行日常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职责,对建设单位录入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和信用检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并上报,发现严重失信行为(即可能被认定为D级的行为)及时报市交通局。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信用评价的公路养护项目信用主体实行全覆盖评价,每个信用评价周期和项目合同工期内对信用主体的信用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按照要求核实项目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录入。每个信用评价周期和项目合同工期内对信用主体的信用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时将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录入模块。
三、规范信用信息录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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