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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实履行新法规定的各项职能要求,认真做好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保障港区安全,结合宁波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的实际,现将《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

  2013年12月9日

  宁波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宁波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指导宁波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 

  依照前两款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凡在宁波港域内已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以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业务,均应依法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如实进行申报。 

  未经港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采取作业前24小时申报、定期申报和特殊申报三种形式: 

  (一)从事危险货物码头装卸活动的(含通过码头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进出罐的),应在拟作业前24小时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从事危险货物港区内过驳、港区内进出罐(场)作业、集装箱进出港装卸的,可采取定期申报; 

  (三)在码头或港区内从事第七类危险货物即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应采取特殊申报。港口经营人和货主应向港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总体运输方案、当地装卸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书面申报材料。 

  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采取电子申报与审核的方式,在宁波电子口岸信息平台(网址:www.nbeport.gov.cn)进行处理。遇有停电、网络故障或特殊申报等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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