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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公管处、港航局: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大物流建设实施意见》和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市交通物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评选活动。现将《宁波市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于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大物流建设实施意见》和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市交通物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市级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国际强港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包括交通物流基地型企业(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交通物流服务型企业(含规模型、成长型、创新型)两大类。

  第三条交通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评定坚持引导示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资格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劳动、纳税等不良记录。

  2、交通物流企业须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且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政府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3、企业管理人员中必须具备助理物流师以上等专业物流管理人才。

  第五条重点交通物流基地型企业认定标准

  按照交通物流基地区位条件、功能布置、辐射范围、占地面积等要素,分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三大类认定。

  1、符合全市交通物流基地布局规划和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当地政府有建设重点物流基地的积极性并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

  2、属公共服务型,符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基本业务要求,具有运输、仓储、配送和物流信息化管理等综合服务功能。

  3、申报时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已经完成,并已完成初步设计。

  4、物流园区为大型、公共性物流节点,交通区位优势显著,集聚力强,功能齐全,是全市交通物流基地体系的核心,辐射半径不少于50公里,总用地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物流中心是有效衔接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发挥配送和集散运输功能的中游节点,集聚力较强,功能较齐全,辐射半径不少于20公里,总用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配送中心主要服务于特定客户和终端客户,从事单项的仓储配送业务,辐射单个县(市)、区或县(市)、区内若干乡、镇(街道),用地面积1-10万平方米。

  第六条重点交通物流服务型企业认定标准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扶持创新原则,分规模型、成长型、创新型三大类认定。

  (一)规模型

  1、企业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并已持续提供物流服务超过两年。

  2、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业务量在本市前列,发展势头强劲,前两年度营业收入均超过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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