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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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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非管道天然气供用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7月19日前反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80号
联系人:周明勇,87191132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10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管道
天然气供气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非管道天然气供用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燃气、消防和特种设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非管道天然气供气,是指: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通过机动车道路运输等非管道方式,将天然气运输至用户(包括工业企业、公建用户等),并通过供气企业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内的分布式天然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储存、气化、调压、管道等设施),向用户一对一供应天然气,作为燃料供生产经营或生活的供气方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战略部署,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以安全有序为重点,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强措施,更大力度,全面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规范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加强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构建非管道天然气管理新格局,全力促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和规范市场,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优质的城市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以人为本、问题导向。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聚焦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发展无序、设施建设不规范、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和瓶颈短板,消除各类隐患,规范行业发展,努力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突出合理建设、有序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发展,充分论证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的必要性,明确企业是否确需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置,且管道天然气不能到达,确保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非管道供气的发展政策,充分体现合理性,富于科学性,注重操作性。
——突出安全规范、提升质量。以分布式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市公共安全为底线,加强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审批、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建设管理质量,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城市供气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城市保障能力。
——突出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强化责任分工、密切工作联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调研和基础排查,对于设施建设各类任务,按照市政府拟定的工作任务,各部门及属地政府,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加大工作执行力度,市区两级协力联动,统筹兼顾,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迅速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监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补齐短板,加强隐患治理,在促进非管道天然气供气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建设、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等方面能力水平全面提升,打造安全有序、高效完善的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保障体系,为推进全市高污染锅炉改造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助推“名城名都”建设提供坚实的城市安全保障。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推进非管道天然气供气有序发展
1.强化规划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宁波市天然气综合利用规划》、《宁波市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相关规定,在管道天然气不能到达或暂时无法到达的区域,发展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作为补充。已采取非管道供气的,管道到达后要及时施行管道供气。
2.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从事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的企业要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利用分布式天然气设施进行多用户或区域性供气,应取得相应的管道类别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切实提升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质量
1.健全审批实施机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的相应审批手续,执行国家或地方等标准及技术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执行,也可执行相应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2. 健全分类建设机制。针对用户新建建筑使用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其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现工业企业因环保或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并增设分布式天然气设施,不属于浙政发[2017]16号规定的政府核准投资目录,要按照有关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规定执行;针对其它用户因环保或生产经营需要增设分布式天然气设施,要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要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应的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
3. 健全验收备案机制。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报消防等部门实行单项验收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分布式天然气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按规定做好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登记备案等工作。
(四)切实提高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安全管理水平
1.压实供气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供气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对分布式天然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分布式天然气设施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和温度、压力、液位、泄漏报警等运行参数监控及连锁的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措施,在异常情况下能切断控制总阀,并立即通知用户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同时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处置;加强天然气运输管理,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强化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经营范围,建立相应的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抢险抢修工具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同时联合用户,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的及时处置。
2.压实用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用户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3.加强供气企业和用户相互监督。督促用户和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供气安全保障及安全管理责任等事项通过合同和协议进行约定;用户要督促供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负责对天然气设施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供气企业要对用户的安全用气情况进行宣传、指导、帮助,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通知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4.提升隐患消除治理能力。对存在的分布式天然气设施隐患开展治理,对设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规划、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关停并拆除,确保隐患消除。
五、工作职责
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一)各区县(市)政府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范分布
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运营和供用气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二)市级主要部门负责非管道天然气供用气相关的行业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负责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督促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做好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市能源局:负责天然气推广利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对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运行的消防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分布式天然气设施中涉及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受理、安装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工作。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各按职责做好天然气道路运输的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全力做好协同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对本地区工业企业使用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和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排查,查清供用气情况、设施数量和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本区域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
(二)强化制度保障。制订规范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程序,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管理体系,规范全市天然气设施建设运行,确保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始终依法依规。
(三)强化督查保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规范分布式天然气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供气、用气企业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供用气安全;建立考核机制,将部门推进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体系。
(四)强化宣传保障。加强工业企业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宣传,引导工业企业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天然气供气方式。对因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确需拆除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引导工业企业采用管道天然气供气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同时督促辖区内管道天然气企业加快管网建设进度,加强供气服务,降低管道天然气接入成本,执行规定的供气优惠价格,减少工业企业经营成本,确保企业正常运作。
国家、省对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和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另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 日
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80号
联系人:周明勇,87191132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10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管道
天然气供气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非管道天然气供用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燃气、消防和特种设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所称非管道天然气供气,是指: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通过机动车道路运输等非管道方式,将天然气运输至用户(包括工业企业、公建用户等),并通过供气企业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内的分布式天然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储存、气化、调压、管道等设施),向用户一对一供应天然气,作为燃料供生产经营或生活的供气方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战略部署,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以安全有序为重点,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强措施,更大力度,全面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规范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加强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构建非管道天然气管理新格局,全力促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和规范市场,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优质的城市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以人为本、问题导向。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聚焦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发展无序、设施建设不规范、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和瓶颈短板,消除各类隐患,规范行业发展,努力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突出合理建设、有序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发展,充分论证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的必要性,明确企业是否确需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置,且管道天然气不能到达,确保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非管道供气的发展政策,充分体现合理性,富于科学性,注重操作性。
——突出安全规范、提升质量。以分布式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市公共安全为底线,加强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审批、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建设管理质量,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城市供气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城市保障能力。
——突出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强化责任分工、密切工作联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调研和基础排查,对于设施建设各类任务,按照市政府拟定的工作任务,各部门及属地政府,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加大工作执行力度,市区两级协力联动,统筹兼顾,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迅速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监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补齐短板,加强隐患治理,在促进非管道天然气供气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建设、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等方面能力水平全面提升,打造安全有序、高效完善的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保障体系,为推进全市高污染锅炉改造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助推“名城名都”建设提供坚实的城市安全保障。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推进非管道天然气供气有序发展
1.强化规划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宁波市天然气综合利用规划》、《宁波市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相关规定,在管道天然气不能到达或暂时无法到达的区域,发展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作为补充。已采取非管道供气的,管道到达后要及时施行管道供气。
2.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从事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的企业要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利用分布式天然气设施进行多用户或区域性供气,应取得相应的管道类别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切实提升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质量
1.健全审批实施机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的相应审批手续,执行国家或地方等标准及技术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执行,也可执行相应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2. 健全分类建设机制。针对用户新建建筑使用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其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现工业企业因环保或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并增设分布式天然气设施,不属于浙政发[2017]16号规定的政府核准投资目录,要按照有关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规定执行;针对其它用户因环保或生产经营需要增设分布式天然气设施,要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要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应的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
3. 健全验收备案机制。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报消防等部门实行单项验收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分布式天然气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按规定做好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登记备案等工作。
(四)切实提高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安全管理水平
1.压实供气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供气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对分布式天然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分布式天然气设施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和温度、压力、液位、泄漏报警等运行参数监控及连锁的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措施,在异常情况下能切断控制总阀,并立即通知用户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同时派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处置;加强天然气运输管理,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强化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经营范围,建立相应的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抢险抢修工具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同时联合用户,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的及时处置。
2.压实用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用户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3.加强供气企业和用户相互监督。督促用户和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供气安全保障及安全管理责任等事项通过合同和协议进行约定;用户要督促供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负责对天然气设施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供气企业要对用户的安全用气情况进行宣传、指导、帮助,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通知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4.提升隐患消除治理能力。对存在的分布式天然气设施隐患开展治理,对设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规划、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关停并拆除,确保隐患消除。
五、工作职责
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一)各区县(市)政府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范分布
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运营和供用气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二)市级主要部门负责非管道天然气供用气相关的行业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负责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督促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做好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市能源局:负责天然气推广利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对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运行的消防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分布式天然气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分布式天然气设施中涉及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受理、安装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工作。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各按职责做好天然气道路运输的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全力做好协同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对本地区工业企业使用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和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排查,查清供用气情况、设施数量和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本区域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
(二)强化制度保障。制订规范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程序,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管理体系,规范全市天然气设施建设运行,确保非管道天然气供气管理始终依法依规。
(三)强化督查保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规范分布式天然气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供气、用气企业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供用气安全;建立考核机制,将部门推进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体系。
(四)强化宣传保障。加强工业企业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宣传,引导工业企业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天然气供气方式。对因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确需拆除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引导工业企业采用管道天然气供气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同时督促辖区内管道天然气企业加快管网建设进度,加强供气服务,降低管道天然气接入成本,执行规定的供气优惠价格,减少工业企业经营成本,确保企业正常运作。
国家、省对非管道天然气供气和分布式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另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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