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沿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填海区块海域使用权及其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现“一次规划、一次出让”,加快历史遗留围填海建设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海域管理、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力度的总体要求,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填海区块海域使用权及其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加快推进历史围填海分类处置,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空间要素保障。
(二)基本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土地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加强有效衔接。系统梳理海域使用、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衔接。
-实施分类管理。本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历史遗留围填海建设利用区块的海域使用权及其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管理。利用围填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已经建设填海区块海域使用权登记、但尚未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及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建设填海区块海域使用权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规划和换证等相关手续。
二、加强建设填海区块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一)实施详细规划和用途管制。建设填海区块按照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方式。规模性填海成片建设,应当编制填海单元详细规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填海应当纳入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填海区块详细规划和用途管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利用政策、以及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不得超过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确定的填海界址和建设填海规模。
(二)落实过渡期内规划用途管制。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建设填海区块应当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5号),严格落实现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管控要求,遵守国家和省市填海相关管控政策;有关用海用岛活动在陆海相关规划管辖范围重叠时,要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建设填海区块已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范围的,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的需明确给出衔接调整的承诺。
三、规范建设填海区块使用权出让报批
(一)明确使用权出让范围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所在区块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备案;2.根据土地和海域管理规定需公开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农用地管理范围且未取得填海海域使用权;4.已经编制详细规划等能够出具规划条件;5.原填海实施主体等利益相关者得到依法妥善处理;6.按规定组织落实生态修复等出让前期工作;7.按规定开展海籍调查和土地勘界定标。
(二)加强出让方案论证和编制。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在开展建设填海区块使用权出让方案论证、海域和土地价格评估、妥善处理好与历史围填海实施主体等利益关系人的权益的基础上,编制建设填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建设填海区块位置范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指标要求、海域使用权及其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产业准入、投资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措施等内容。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论证按规定适当简化,论证相关内容可直接引用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报告结论。
(三)合理确定使用权出让年限。建设填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般为50年,填海竣工验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期限为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的,填海形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期限确定。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填海项目海域竣工验收和海域使用权注销时限、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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