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意见》(甬党〔2005〕19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我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政策,规范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宁波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我市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宁波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我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政策,规范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意见》(甬党〔2005〕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资金,是指市、县(市)区政府为支持我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确定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资金800万元。
第三条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下设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池塘标准化办公室)。市池塘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全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的组织协调,编制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对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四条 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开展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1000元,地方财政项目配套资金原则上按1:1配套。
第五条 申请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水产养殖规划布局;
(二)池塘须拥有养殖证;
(三)纳入全市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四)具有县(市)区地方财政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根据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政策,市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全市连片规模150亩以上的海水养殖池塘、100亩以上的淡水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
第七条 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一)业主申报。由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向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池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养殖证复印件、池塘改造方案(包括改造平面布置图、养殖场区位图),以及地方财政配套承诺证明、自筹资金证明材料,按要求填写《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印制);
(二)县级初审。由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填写标准化池塘示范建设项目汇总表后随同实施单位上报的基本材料(一式四份)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池塘标准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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