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
为加强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保障测绘成果使用安全,提高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宁波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贯彻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规定。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当地规划局(分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资料数据;
(二)1∶500、1∶1000、1∶2000、1∶5000和1:10000基本比例尺模拟地图、数字线划图;
(三)1:2000、1:5000和1:10000基本比例尺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
(四)航摄像片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管线图和成果表);
(六)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东部新城和跨区域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镇海、北仑、鄞州和其他园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为市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分发单位,各县(市)和镇海、北仑、鄞州及其他园区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分发单位由当地规划局(分局)确定。
第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规划局(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的,到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办理手续,领取基础测绘成果。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二等及以上平面控制网、Ⅱ等及以上高程控制网和B级及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控制点成果资料;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模拟地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和正射影像图;
(三)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东部新城范围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模拟地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和正射影像图,以及地下管线成果资料;
(四)宁波市范围航空摄影数据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五)省测绘局委托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七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各县(市)、区规划局(分局)提出申请:
(一)县(市)、区规划局(分局)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成果;
(二)市规划局委托县(市)、区规划局(分局)管理和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
(三)其他应当由县(市)、区规划局(分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八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提供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成果有偿使用费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下列情况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策(非营利性的资源调查、规划和行政管理等);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用于防灾、减灾、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国防建设;
(三)由财政投入的政府重大民生工程;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偿使用情况。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与规划局(分局)签订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协议。
第十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一),经办人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开发的,应当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责任书和第三方单位有关资料。
测绘单位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测绘活动的,应当提交《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划局(分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审批工作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划局(分局)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划局(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规划局(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规划局(分局)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规划局(分局)根据申请人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目的,决定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及其内容。
第十六条 规划局(分局)作出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前来索取批准文件(附件二)。
规划局(分局)依法作出不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经规划局(分局)批准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应指定专人持批准文件到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并签订《基础测绘成果保密与使用许可协议》(附件三)。
第十八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九条 规划局(分局)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个人发现他人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可以向当地规划局(分局)举报,规划局(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编号:200 (XX)
宁 波 市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年___月_ __日
宁波市规划局制
以下由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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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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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自然人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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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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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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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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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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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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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系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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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目的 |
□ 进行商业、营利活动或直接实施建设工程项目。 □ 实施民办公益事业项目、非营利性项目。 □ 进行宏观决策、实施公益事业项目或进行国防建设。 |
□ 进行摄影测量、地图编制或遥感调查活动。 □ 进行地理信息系统或其它信息化建设。 □ 涉外经济、科技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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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使用 基础 测绘 成果 资料 的相 关内 容 |
成果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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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及 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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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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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使用测绘成果资料遵守国家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测绘成果资料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测绘成果保密内部管理制度; 四、不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申请人法人代表:(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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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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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管理部门填写:
窗口受 理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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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意 见 |
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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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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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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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 有偿 □ 无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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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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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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