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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应急〔2023〕72号

朗读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维护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服务机构,并在该服务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政府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服务机构依法自愿组成安全服务行业组织。安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发挥指导作用,及时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能,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承接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等。

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应当从业告知。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服务机构,应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等系统履行从业告知。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之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在与生产经营单位签约后5日内,应通过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等系统上传签约合同,定期录入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履行从业告知。

第八条 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签订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出具客观、真实的书面报告,对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位或者他人利益的;

(五)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非法挂靠、转包项目的;

(七)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专职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服务机构从业的;

(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

(十)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

(十一)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的;

(十二)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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