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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应急〔2023〕24号

朗读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

经局党委研究,现将《宁波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联系人:吴  同,联系电话:0574-87382247。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宁波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应急管理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精准执法和企业守法经营良性互动,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等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宁波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宁波市应急管理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宁波市应急管理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统称《三个清单》)适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分为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两类。

“轻微免罚”是指对当事人被发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认定为“轻微免罚”,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是指对当事人被发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轻微且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认定为“首违不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第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产品金额较少;

(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七条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和他人任何财产损失、个人人身伤亡后果。

第八条 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事故风险较低,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持续时间较短;

(四)社会影响较小;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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