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安委会,市城市运行安全专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我市《关于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
关于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等各类城镇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标本兼治推进我市城镇燃气行业系统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关于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及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重大”攻坚战等工作,在前期已开展的全市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基础上,聚焦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持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到2022年底,彻底摸清我市城镇燃气老旧管网底数并完成针对性治理,有效提升燃气管网、器具等基础设施硬件水平,切实增强城镇燃气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管能力,全面建立城镇燃气领域长效执法管控机制,从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密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城镇燃气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巩固深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防范化解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对照整治重点,在2022年1月15日前,由各级城市运行专委会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一次专项评估,系统梳理专项整治行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查漏补缺,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城市运行专委会牵头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属地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码加压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1.全面摸清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底数。在前期城镇燃气相关企业及老旧管网风险普查基础上,对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聚焦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全面摸清燃气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设施等风险隐患底数。重点排摸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居民用户数量及安装燃气报警器数量,现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长度、违章占压管道数量(段)。对2000年前建设管道及2000年后建设但腐蚀较重、状况较差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进行全方位评估,提出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计划。(市城市运行专委会牵头负责)
2.从严做好燃气具等源头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减压阀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减压阀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组织开展在建燃气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在做好前期占用燃气管道建(构)筑物整治及周边在建项目第三方破坏防范工作基础上,对在建燃气工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规范检验主要管材,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负责)
4.聚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刚性约束。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安全基础差、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强化燃气使用监管,督促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燃气用户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负有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建设、综合执法、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市城市运行专委会牵头负责)全面摸排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危化品经营企业,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品种不作为工业原料销售或既作为工业原料又作为燃气销售的,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以不带储存经营许可违规开展带储存经营燃气等行为。(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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