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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一般工贸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金融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相关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原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国务院在我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前期一般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我市一般工贸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的原则,探索建立与工伤保险制度相衔接,融商业保险、专业服务、科技支撑和重大事故应对为一体,具有宁波特色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模式。配套出台相关引导支持政策,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系统推进安责险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设,切实发挥保险机制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坚持服务优先,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安责险“保险+服务+科技”内生动能,引导一般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

      二、实施目标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风险程度、事故发生频率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分片区、分行业(领域)、分规模分步实施推广。到2020年底,市、县两级安责险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三场所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近三年发生过重伤、亡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基本全覆盖,全市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达到5000家以上。到2021年底,安责险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团队不断优化;全市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达到1万家以上。从2022年开始,全面推广安责险,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全市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达到3万家以上,安责险体制机制基本健全,形成有力的政策保障体系、完备的服务规范体系、高效的服务实施体系、严密的监督评估体系、有效的事故预防体系,使参保生产经营单位“事前有防范、事中有干预、事后有保障”,实现我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减量管理。

       三、实施办法

     (一)保险责任。安责险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投保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全体从业人员 (含劳务派遣人员)及第三者的伤亡赔偿、事故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其中事故死亡每人赔偿一般不低于50万元,并根据宁波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保险机构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实际需要,推荐附加医疗费用、补充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等保险产品,供生产经营单位自愿选择投保,时机成熟将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险等险种整合进安责险范围。已经实施安责险的地区可继续保持原方案。

     (二)承保资质。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包括商业信誉、赔偿能力、服务能力等,具备安责险承保和风险服务经验。本着有利于集约资源、专业服务、统一标准、区域统筹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牵头组织招标,从经营状况优、服务能力强的保险机构中确定入围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入围的承保机构原则上为5家,承保资格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三)预防服务。承保机构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完善质量和过程控制、机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应明确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专门用于事故预防服务,接受应急管理、银保监等部门监督。承保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每年为投保单位提供一次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约定的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的要求实施。投保单位不因事故预防服务免除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保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风险辨识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预防服务可以采取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组织开展。承接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参加专业服务的组织及具体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接受承保机构的委托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再委托。承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分类制定服务目录,鼓励针对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定制式有偿服务。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也可按照行业特点设定期限,到期后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续保。保险服务协议应保持稳定性、连续性。

     (五)保险费率。安责险费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承保机构应制定保险基本费率及浮动标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风险程度、生产规模、安全管理和保障、信用等级、事故记录等安全状况相挂钩,原则上保险费率上下调整浮动比例控制在30%以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可以上浮至200%,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费率下浮幅度可以超过30%。承保机构要主动优化整合、妥善处理安责险与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企业财产保险等商业险种关系,避免重复投保,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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