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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宁波市安监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工作提供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鼓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执业准则,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除依法应当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的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外,鼓励自主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推进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服务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可参考《安全生产服务合同(范本)》(见附件)制订,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或者通过欺骗、隐瞒、胁迫等方式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

     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开展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和配合,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相关作业场所,提供相关资料。涉及技术、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申明保密要求,并签订书面保密协议。

    对由政府部门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企业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报送。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关于本单位服务情况的报告,及时协调、督促、解决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提供约定的安全生产服务。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安监部门。

 

第三章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与所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等条件。相关法律法规有资质条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不得有租借、转让、挂靠资质证书等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前,应当主动向企业提供本单位相应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告知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内部培训,不断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服务,不得转让服务项目,并对做出的服务结果负责。因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向社会公开服务的人员、项目、程序、收费参考标准等,并在服务前主动告知委托企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细。服务收费应当与服务水平、内容、频次、时间等相适应,不得乱收费。有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应当制定服务方案。服务方案需与企业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书面告知企业。

     服务方案经确认后,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服务方案内容,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服务方案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及变更内容,并征得企业同意。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服务的,应当根据企业生产实际,与企业约定派遣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和技术等级,以及服务频次、内容、每次现场服务的最短时间,并向企业提供服务人员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证明材料。服务人员现场服务后,应当向企业书面反馈服务结果。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人员职业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帮助委托企业提升自主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查阅企业资料和进入企业现场服务的,应当遵守企业管理制度,由企业相关人员陪同。未经企业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企业现场和翻阅、复制企业资料。对涉及企业技术、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委托企业,指导企业完成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企业不予整改的隐患,应当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服务档案,对服务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与被委托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依法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安监部门发现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未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应当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及时办理执业告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安监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正常服务活动开展。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发现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在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警示。相关处理情况抄告发证机关。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对于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令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二)要求企业接受指定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上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受理并督促整改。

    (四)向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五)干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正常服务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矿企业。

    其他行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等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人员,指依法登记注册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安监部门购买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应当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突出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小微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服务合同(范本)


附件

         合同编号:

 

安全生产服务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说    明 

    一、本合同为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可参考使用,根据服务项目实际,对合同内容进行增加或删减。

    二、合同未尽事项,可由企业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或者通过欺骗、隐瞒、胁迫等方式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

 

安全生产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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