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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许可管理意见:

  一、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核实,报送宁波市安监局复核,由宁波市安监局函报省安监局(详见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

  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安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三、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安监局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四、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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