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许可管理意见:
一、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核实,报送宁波市安监局复核,由宁波市安监局函报省安监局(详见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
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安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三、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安监局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四、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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