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按等级医院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甬医保〔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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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我市三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
二、上述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三、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我市三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
二、上述试行价格为最高试行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三、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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