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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医保发〔2021〕7号

朗读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宁波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规定,经过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决定调整宁波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特殊疾病护理加收和病理检查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2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宁波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序号

医保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备注

1

11090000104

传染病房加收

   

20

 

2

11090000201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空气洁净级别达到100级及以上的)

指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390

 

3

12010000600

特殊疾病护理加收

指法定甲类传染病及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等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的护理

 

16.9

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30%

4

25040306600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

   

167

 

5

25040490400

异常糖链糖蛋白检测(TAP)

   

191

 

6

27020000300

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指各种实质性脏器的细针穿刺标本的涂片(压片)检查及诊断

 

5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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