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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宁波市及市内异地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逐步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医保基金是指统筹区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分别核算。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此实施意见影响。

第二章  总额预算

第四条  宁波市各统筹区以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为基数,综合考虑当年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参保人数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由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确定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并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增长率原则不超过10%。市区2021年度职工医保基金增长率为8%,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增长率为3.5%。

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总额(含结余分享部分,不含超支分担及因疾病爆发等临时追加的预算部分)核定本统筹区当年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

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统筹区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包括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总额。

第五条  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确定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因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保政策调整、参保人数变化等,导致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可给予适当调整。调整额度由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测算后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条  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统筹区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与参保人员住院医保基金按项目结算总额相比,出现结余或超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分享或分担。住院医保基金分享(分担)比例根据医保基金管理绩效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1年度医保基金结余部分的85%由定点医疗机构分享;超支部分的85%由定点医疗机构分担。

第三章  DRG管理运用

第七条  医疗机构住院服务量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结合点数法计算。

第八条  DRGs分组标准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1.0版)的通知》执行,原则上疾病分组组内变异系数CV<1,总体变异减小系数RIV≥ 70%。

第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DRGs管理专家库抽选专家成立专家组,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开展有关评估、评审、评议等工作。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评估意见。

市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共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专家库管理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甬医保发2020年〔35〕号)执行。

第十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基准点数、差异系数及高低倍率界值,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并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商议确定。实施首年的基准点数、差异系数及高低倍率界值,根据宁波市历史住院病例数据确定。基准点数、差异系数及高低倍率界值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对精神病、安宁疗护、慢性病、康复治疗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逐步推行按床日DRGs点数管理。床日费用标准及有关办法根据对医疗机构历史住院病例数据分析测算后确定、公布。

第四章  点数管理

第十二条  宁波市各统筹区实行统一病组管理、统一病组点数,统一差异系数,统一高低倍率界值。对费用差异不大的病组,可逐步取消差异系数,实现同病同价。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探索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第十三条  为优化分组效能,更多保留病例数据样本,选取裁剪率较小的方法对每组病例数据样本进行裁剪。实施首年的上限裁剪倍率为2.5,下限裁剪倍率为0.35,上限裁剪倍率、下限裁剪倍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病组分为稳定病组和非稳定病组。

病组内例数达到5例以上且CV<1的病组为稳定病组。

病组内例数≤5例的病组为非稳定病组。

病组内例数>5且CV≥1的病组经再次裁剪后,组内例数>5且CV<1的纳入稳定病组,反之纳入非稳定病组。

第十五条  稳定病组内病例分为高倍率病例、低倍率病例和正常病例。

(一)高倍率病例是指能入组,但住院总费用高于全市该病组均次费用一定倍数的病例。高倍率病例按以下规则分档设置:

1.基准点数小于等于100点的病组中,住院总费用大于等于全市该病组均次费用3倍的病例;

2.基准点数大于100点且小于等于300点的病组中,住院总费用大于等于全市该病组均次费用2倍的病例;

3.基准点数大于300点的病组中,住院总费用大于等于全市该病组均次费用1.5倍的病例。

(二)低倍率病例是指能入组,但是住院总费用低于全市该病组均次费用0.4倍及以下的费用过低病例。

(三)正常病例为除高倍率、低倍率病例以外的病例。

第十六条  基准点数

(一)稳定病组基准点数=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全市所有病组住院均次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二)非稳定病组基准点数=该病组的中位住院费用÷全市所有病组住院均次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三)床日病组的基准点数=该病组床日费用标准÷全市所有病组住院均次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第十七条  差异系数

(一)DRGs点数付费实施首年,差异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差异系数=医院系数×80%+等级系数×20%。

逐步调整差异系数构成,至2023年将医院系数调整至40%、等级系数调整至60%。探索引入人次人头比、个人负担水平、历史发生费用、CMI值等,不断完善差异系数设定。

医院系数=该医疗机构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全市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

等级系数=该等级医疗机构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全市该病组住院均次费用。

医院等级按照三甲、三乙、二级、一级及其他进行划分,各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由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等级发生变更的,年度内差异系数不予调整。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各病组和医疗机构新发生病组的差异系数,原则上参照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等级系数确定。

医院系数和等级系数上限均为1.6,下限均为0.4,各统筹区可在上述范围内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细化设定阈值。

第十八条  病例点数

(一)正常病例的点数=病组基准点数×差异系数;

(二)低倍率病例的点数=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全市所有病组住院均次费用×100;

(三)高倍率病例的点数=病组基准点数×差异系数+高倍率病例核准追加点数;

高倍率病例核准追加点数=该病组基准点数×追加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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