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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参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

《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3日

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充分发挥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实施药品耗材的带量采购,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和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促进临床使用规范,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减轻患者负担,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保障临床使用需求,确保药品耗材质量及供应。

(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带量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三)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原则,实行集中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参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和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四、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选择带量采购的范围。选择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范围,就上级组织带量采购以外的药品耗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经验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参加带量采购的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销售的药品耗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的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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