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规范药品、医用耗材购销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制定了《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时 间: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9日
邮 箱:275433618@qq.com
传 真:0574-89382648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5号
单位名称: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邮 编:315000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带量采购,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和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促进临床使用规范,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减轻患者负担,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保障临床使用需求,确保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
(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带量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三)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原则,实行集中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参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和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四、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选择带量采购的范围。选择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范围,就上级组织带量采购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经验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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