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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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23年8月1日起,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 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23年7月1日起,宁波市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三、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 发的490元补助;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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