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39号

朗读

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医保局:

现将《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6日

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精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健全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争做“重要窗口”模范生、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为目标,立足济难解困,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实效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不断提升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有效增强退役军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坚持尊崇优待,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坚持公平合理,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执行帮扶程序;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坚持数字赋能,整合部门资源,创新方式方法,以精准服务解决困难退役军人急难愁盼问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对象为具有宁波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五条  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第七条  生活帮扶援助措施。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医疗帮扶援助措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年度累计最高援助金额为2万元。可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第九条  住房帮扶援助措施。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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