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水资源信息管理中心、市水务设施运行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遵循安全高效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对安全保护工作提出相关规范,具体如下:
一、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取水设施、原水引水渠洞(含灌渠、隧洞)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供水单位下属水厂(水站)、加压泵站及其附属设施,输配管道(含原水管道、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公共供水单位根据职责落实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相关工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情况及时处置。
三、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
(一)取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取水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当将吸水口外轮廓边缘线最突出位置上游200米至下游200米的河段划定为水域安全保护范围,将吸水口一侧相应水域保护范围边界线向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划定为陆域安全保护范围。
取水设施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护范围与水库安全保护范围一致。
(二)原水引水渠洞(含灌渠、隧洞)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原水管道(隧洞等)及其附属设施边缘的四周方向不小于2倍开挖洞径(洞宽)的区域。
(三)水厂(水站)、加压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水厂(水站)、加压泵站围墙外延1.5米以内的区域。
(四)输配管道(含原水管道、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直径2600毫米以上(含26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边缘周围8米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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