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相关自备水源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综〔2021〕376号)和《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甬水利〔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且向市政污水管网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政污水管网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污水管网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00元/吨的标准收取。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80元/吨的标准收取,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印染、电镀、纸浆、皮革和制药等五大行业的工业企业按2.60元/吨收取。今后如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三、计量方式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用水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利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需要明确的几种情形
(一)建设施工
建设施工排水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建设施工排水进行利用、自行转运处理或经处理达标后直排环境或经雨水管网排入河道的,且未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在征收调查时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方案等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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