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开发区)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自备水源用户: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住建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9〕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各功能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生产经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用水户。
二、征收收费标准和计量方式
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80元/吨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量按实际取水量等额计算。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按2.60元/吨收取。今后如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的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用水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收费频次
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季征收。
四、收入归属和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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