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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甬水利〔2021〕14号

朗读

各区(开发区)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自备水源用户: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住建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9〕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各功能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生产经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用水户。

二、征收收费标准和计量方式

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80元/吨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量按实际取水量等额计算。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按2.60元/吨收取。今后如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的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用水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收费频次

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季征收。

四、收入归属和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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