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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水利〔2021〕17号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

2021年6月21日

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充分激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科学、合理、规范的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评审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

(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

(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

(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

(八)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水人〔2018〕33号)。

(九)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

(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梳理调整宁波市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2019〕177号)。

(十一)《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水利技术开发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开发、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水利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利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水利运行管理

从事防洪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政监察、水利政策法规等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对象

下列对象可申报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宁波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

(三)学历经认定并从事水利专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水利专业工程师任职职务资格评审人员范围包括市直单位及各区、县(市)委托评审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1.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不具备前两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实施办法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并经各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经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

2)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 SCI 二区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 篇以上。

3)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

4)已公布实施的国家或水利行业标准制订的起草人。国家级工法的第一完成人。

5)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提供 5 项专业业绩参考)。

3.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可直接确认高级职称。

(二)工程师申报条件

1.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2)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实施办法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经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水利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1)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浙江省水利科技创新奖三等奖及以上第一名完成人;宁波市水利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

2)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宁波市级劳动模范。

3)国家级工法的前三名完成人。

4)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全市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其他条件

1.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 4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 5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满足《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要求。两年内每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

3.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定,相关工作应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4.业务考试。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四)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人员申报要求与本条第(一)(二)(三)款一致。

(五)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

第五条    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

(一)按照《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三章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第四章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规定,达到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专业工作技术业绩的要求,进行量化评分。

(二)申报的水利工程专业划分为水利技术开发、水利规划设计、水利建设管理、水利运行管理等4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类别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专业资格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三)量化评分

根据《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结合宁波市实际作适当调整,按如下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1.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专业基础

含学历学位  占2%

(2)专业考试

按省厅统一考试成绩  占20%

(3)专业成果

其中,论文、专著、标准等制定、决策咨询等  占8%

获奖、专利、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等  占8%

(4)专业资历

其中,思想道德及个人荣誉  占3%

野外作业、施工一线、基层工作  占2%

工程师聘任年限  占2%

(5)专业业绩

限选五项代表性专业业绩项目  占55%

合计100分。(详见附件1)。

另计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10分。其中近两年每年完成90学时计10分,完成72学时及以上的计8分,完成54学时及以上的计6分,完成36学时及以上的计4分,完成18学时及以上的计2分。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分合计总分110分。

2.水利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专业基础  占5%

含学历、学位。

(2)面试答辩  占15%

含专业知识、技术成果、工程应用、工作实践等内容。

(3)专业成果  占20%

含论文、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获奖、专利、技术创

新成果转化推广。

(4)专业资历  占5%

含工作年限。

(5)职业道德  占5%

含任期内获奖荣誉称号。

(6)专业业绩  占50%

限选五项有代表性的工作项目。

合计100分。(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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