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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甬水计〔2021〕10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水利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4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一)绩效评价对象。各地2020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用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使用情况,以及虽未安排中央资金但下达中小河流治理任务清单的市县级财政资金等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等。

二、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采取绩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材料核查、座谈询问、问卷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对比分析、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关于预下达2020年农口中央预算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965号)。

(二)《关于下达2020年农口中央预算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608号)。

(三)《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分解下达2020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任务的通知》(甬水计〔2020〕17号)。

(三)《宁波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水计〔2018〕17号)、《宁波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甬水利〔2019〕2号)。

(四)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五)各地配套资金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六)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查、检查报告等。

四、评价组织实施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农业处、市水利局规计处共同牵头,市水利局河湖处、水资源处等配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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