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鄞州区水利局,慈溪市、余姚市、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中落实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17日
宁波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号令)以及《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全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本市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单位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最终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 任何用水单位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单位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区(园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定额结合计划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协调、科技推广等措施,促进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区(园区)、县(市)(以下简称“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定期提供用水单位实用水量数据、抄表异常信息、用水单位信息变更等情况,每年定期提供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新注册用水单位信息。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用水管理,落实部门专人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
第二章 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内容及流程
第五条 计划用水实行按季度结算管理,通过城市节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现,管理流程都在管理端与用水单位端之间互动执行。
县(市)可执行现有的计划用水结算管理方式,规范管理,逐步调整,最终实现全市计划用水结算管理方式统一。
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贸易结算水表注册单位一致。实际用水单位与贸易结算水表注册单位不一致的,由注册单位接受计划用水管理,并负责内部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实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根据各地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前用水单位数量、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等因素核定各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总量。
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参考用水单位上三年用水情况、调整系数,结合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需求情况,制定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核定方式为:
正常用水3年及以上的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量=(0.5×上年度(上年同季度)实际用水量+0.3×前年度(前年同季度)实际用水量+0.2×再前年度(再前年同季度)实际用水量)×调整系数。
正常用水2年至3年间的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量=(0.7×上年度(上年同季度)实际用水量+0.3×前年度(前年同季度)实际用水量)×调整系数。
正常用水1年至2年间的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量=上年度(上年同季度)实际用水量×调整系数。
新增用水未满1年的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
在水资源紧缺时期,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市、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比例下调用水计划指标。
第七条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下发各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实行季度结算管理的区(园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把计划指标发放给各用水单位。
实行年度结算管理的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把计划指标发放给各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要通过管理系统查看用水计划指标,确保了解本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收到后有反馈意见的,立即与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无反馈的视作默认。
第八条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1日—15日接受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调整申请,并在9月底之前进行核准答复。
用水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产量增加、用水性质改变、用水人员增加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必须在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当月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向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申请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内容不予认可。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证明材料核准情况调整水量并告知用水单位。调整水量参照浙江省用水定额,无定额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算。
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调整申请表》。
(二)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用水单位发生不可预计的突发用水状况,应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提供申请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内容不予认可。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实行季度结算管理的,突发用水情况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季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实行年度结算管理的,突发用水情况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超过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下个结算管理周期的第一个月,完成对用水单位上个结算管理周期的用水计划指标增补处理。未申请或未及时申请的单位原则上不予以增补用水计划指标。增补水量参照用水定额,无定额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算。
第十一条 结算水量采用供水企业提供的每月实际用水量数据,自上月抄表日至本月抄表日得出的水量视为本月实际用水量,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对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单》中的水量、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实并处理。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由市、区(园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资金汇缴国库。
超计划用水单位应在收到《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宁波市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催告单》,第二次催缴后仍未缴纳的,依照《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
第三章 各类突发用水情况及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以下列举数类较为常见的突发用水情况及处理方式。
(一)灭火救灾
证明材料:火灾现场照片、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
处理标准:按照消防表实际使用量为可增补计划水量(按供水企业抄见为准),如使用非消防表取水,由消防部门出具取水量证明。
(二)水管爆裂
证明材料:水管维修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的,提供漏水维修合同复印件;自己单位维修的,提供管材购买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爆管(维修)照片、水管口径、爆管到修复时间记录、日常抄表记录。
处理标准:根据水管口径、压力和修复时间计算流失水量,并给予增补水量。爆管的漏水时间最多不超过24小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水利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ningboshishuiliju/2020/1224/30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