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中共宁波市纪委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监督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甬纪发〔2014〕8号)及《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甬水建〔2015〕56号)等有关规章及“信用宁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水利实际,特制定《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设计、监理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试行)》,修订《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实际,现将《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甬水建〔2015〕56号)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水利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ningboshishuiliju/2019/0219/22131.html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推行“区域水评+涉水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