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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研究通过并报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锻造社科甬军、多出优秀成果为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当好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模范生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在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课题的类型
第四条 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重点课题、年度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蓝皮书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课题、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合作课题等八大类。
第五条 重点课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我市优势学科发展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确立的课题。委托课题方案须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年度课题是指每年定期组织的常规性课题,包括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后期资助课题是指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应用对策类课题。
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是为实施“宁波文化研究工程”而设立的专项研究课题。
蓝皮书课题是为编撰《宁波发展蓝皮书》而设立的课题。
市社科研究基地课题是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围绕基地研究方向确立的课题。
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是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围绕培育目标确立的课题。
合作课题是指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设置的研究课题。
第三章 课题的发布和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选题设计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要求。
2.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1人,即署名第一的人。
3.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同类课题中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未完成所承担市级以上(含)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除承接市社科规划办直接委托研究或因研究需要特殊约定的课题之外),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4.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决策建议稿、研究报告等。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成果形式为决策建议稿的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等的,一般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七条 课题申报根据需要采取纸质或电子申报形式。
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及导向把关,并签署意见,对提供的研究条件和承担的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加盖公章。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送交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
第八条 课题申报的受理期限以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四章 课题的立项
第九条 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可视情进行调整。
第十条 评审程序一般为:
1.资格审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2.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根据学科方向在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专家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选题导向、申报质量和立项限额,以投票或打分的方式确定拟立项课题。拟立项课题需要获学科评审专家半数以上票数通过,并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
3.复核审批。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
4.公示。重点课题评审结果视情进行公示。
5.发文。课题立项由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立项文件。
6.签约。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课题协议书》。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课题, 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编发程序,择优编入《社科成果专报》,刊发后予以立项。成果第一作者即为立项课题负责人。
在《社科成果专报》上刊发的社科研究基地课题成果,如获得市领导批示肯定,予以立项,但不再拨付经费。
在《社科成果专报》上刊发的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成果,予以立项,但不再拨付经费。
通过市社科院(市社科联)上报并在市委办公厅《宁波信息·领导专报》刊发的成果,视为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标准:
1.选题及论证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
2.选题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党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3.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基本思路清楚,研究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新性。
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有较扎实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5.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有良好的预期或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原则和廉政制度:
1.保密纪律。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批通过之前,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原则。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或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该类课题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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