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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能源节能〔2023〕3号

朗读

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市能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能源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号)加快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型空压机,深入实施压缩空气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压缩空气站包括空气压缩机组、压缩空气净化干燥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冷却系统、监控系统和压缩空气供气总管之前输送压缩空气的管路及必需的辅助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的纳入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市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中用于空压机能效提升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能源局牵头制定空压机能效提升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管理、开展项目核查、进行项目认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市能源局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到期政策评估。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照项目法分配。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对2023年到2025年期间更换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和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进行补助。

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补助根据新设备销售发票开具时间确定;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项目补助根据项目费用支付以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检测报告时间确定;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补助根据企业实际启用集中供气供应服务时间确定(需与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一致)。

第八条  对更换高效空压机、淘汰落后低效空压机的企业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更新的喷油螺杆空压机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进行备案,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依据GB 19153-201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检测达到一级能效水平;②配套电机原则上应达到GB18613-2020《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或者GB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或者GB30254-2013《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二级及以上的能效水平;③更新的喷油螺杆空压机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经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相应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2.企业更新的离心空压机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检测,达到GB 19153-201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对应规格的一级能效(离心空压机驱动电机功率超过630千瓦的按照喷油螺杆空压机630千瓦的一级能效值进行对标),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市能源局将分批次发布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效节能空压机导向目录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对新建或改造建设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依据《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CGMA 033001-2018)检测为一级能效。

2.压缩空气站的供气压力、露点、流量以及综合用电量等实时数据应接入市智慧能源平台。

第十条  对关停自建小型供气设施改用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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