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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

第四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推进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第五条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产权转移、资产处置的核准和经费预算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处置等。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要全面厘清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情况,填表造册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分析和汇总,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并定期检查办公用房权属和数(质)量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集中办公区内各单位的所有办公用房权属按规定程序统一转移变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尚未登记的,现产权单位须完成初始登记。

第八条   集中办公区外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暂由各使用部门申请权属登记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后,分批分期逐步将产权转移变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九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处置(包括拆除、转让、抵押、担保等)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由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从严控制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市发改委受理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后,需对资金来源、办公用房布局调剂分别征询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

第十一条  坚决终止违反规定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停建并没收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项目综合验收按照《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参与验收。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各党政机关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各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方案提出办公用房使用申请,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特殊业务用房的配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发改委共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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