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政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数管〔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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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经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大数据产业培育力度,规范政策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数据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大数据产业培育力度,规范政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数据局职责: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对各区(县、市)开展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市经信局职责:协同市数据局做好相关项目评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绩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聚焦数据产品开发、数据产品交易、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发展等方面,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引育数据产业发展。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建设行业数据流通平台。支持企业汇聚优质资源建设行业数据流通平台(以下简称“行业流通平台”),对于纳入数据交易监测的行业流通平台,推荐申报国家可信数据空间等相关试点或专项。
第六条 支持争创国家节点平台。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探索建设国家级数据中心等节点平台,对建成国家级节点的,给予平台建设单位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行业流通平台高效运营。支持已纳入数据交易监测的行业流通平台高效运营,对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数量达到100个以上,且全年数据交易额首次达到4000万元、10000万元、15000万元的,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数据产品流通交易。支持企业开展数据产品开发、流通交易,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全年交易额首次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产品提供方最高15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数据产品开发。支持企业研发数据产品并开展产品登记,全年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数量达到10个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数据要素应用创新。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以数据产品、应用场景等相关作品参加国家、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比赛,对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参赛牵头单位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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