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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转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生态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生态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同时,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宁波市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二)生态环境工程正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中有关正高级工程师规定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年限累计满5年以上。

3.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人员,不具备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量化评价条件,其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

4.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需转评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5.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精神,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赛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三)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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