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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甬环发〔2021〕45号

朗读

甬环发〔2021〕45号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生态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189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甬人社〔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全市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宁波市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二)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设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

(三)学历经认定并从事生态环境专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四)区县(市)委托市生态环境专业中评委评审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中有关工程师规定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含)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含)以上。

(三)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继续教育分值)。

(四)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需转评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精神,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坚持客观公正评价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体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应符合《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环人〔2018〕2号)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具体核实近3年(2019-2021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其中,公需科目每年不得少于18学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继续教育学时由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如不能成功获取,可从市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管理系统(http://nbzj.chinahrt.com)中打印,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扫描件。博士研究生、资历未满自评分达标及转评人员需提供被聘任工程技术职务当年至2021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三)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5),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若核定岗位设置数已聘任满员的,该单位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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