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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完善了《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验收、公布等工作,其中,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接受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的指导。

  第五条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建立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为验收重点。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已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明显。

  1、在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或省、市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或其它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管理,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90%以上实施完毕,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至少有1个已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完毕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水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或者能耗、物耗、水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服务质量及安全指标有明显提高。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之前已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所提的方案。

  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验收单位的环境管理、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合格报告;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监测合格报告。

  4、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后,产品单位能耗应符合能耗限额标准。

  5、改造、更新、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其中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采用的锅炉、变压器、风机、水泵、空压机及配套电动机等新增主要通用设备能效指标不得低于相关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鼓励采用符合节能评价值指标的设备。

  6、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企业和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用新鲜水量15万吨以上的、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清洁生产审核单位,一般需配备有一名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或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合格持有相关证书的清洁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配备持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资质证书人员管理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第七条  审核咨询机构应具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条件,编写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审核报告编写章节应包括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与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并附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审核机构资质、培训记录表等材料。

  2、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基本目标,全面分析企业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原因、治理现状,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使用状况有较完整的描述和评价。对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改造计划叙述清楚。

  3、全面分析审核单位的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对年综合能耗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以及能源成本占企业生产成本较大的单位,须对能源消耗进行重点审核(重点审核标准见第二十二条),提出合理的节能目标和措施,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节能考核目标;对年取用新鲜水量10万吨以上的单位,须对水资源消耗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合理的节水目标和措施。

  4、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单位(除超限额用能单位外),必须将主要污染物削减和稳定达标排放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单位环境管理的要求。

  对已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目标设定应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中的环境目标相结合。

  5、对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的企业应提供电平衡测试报告;年取水量超过10万吨的企业应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对企业电平衡测试报告、水平衡测试报告中的主要结论数据等加以分析利用。

  6、审核报告必须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指标、电耗指标、水耗指标和主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指标、电耗指标、水耗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统计计算和对比分析。

  7、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所聘请的相关专家需对审核报告中相关内容(方案)进行把关,并在审核报告上签名。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当地清洁生产审核主管部门: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印刷稿和电子版各一份;

  2、申请验收的报告一份;

  3、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合格报告;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监测合格报告。

  5、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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