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或转移专项资金。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均具有同等的机会,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及相关事项,按照阳光政务的要求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决策部署,突出相应的扶持重点,相对集中使用财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于环境保护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四)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根据生态功能区的区域定位和财政财力的差异,突出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对生态保护要求高和财政财力相对较低的地区实行专项资金的倾斜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包括以奖促治、以奖代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物减排项目。
(二)饮用水源保护项目。
(三)创建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或环保模范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六)环境监测(包括机动车尾气监测)、监察、信息化等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七)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研究课题、管理制度创新及委托中介机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八)环保部、省环保厅、市政府要求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物减排项目补助标准
1.区域和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及污染物减排项目的补助,根据整治对象和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固废处置建设项目的补助,工业(生活)污泥源头减量及综合处置利用项目、列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规划的一般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为项目总投资30%,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重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项目的补助,每个项目1万元,由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二)饮用水源保护项目补助标准
1.畜禽养殖关闭或搬迁项目的补助,位于宁波白溪、横山、亭下、皎口、周公宅水库五大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内,每个乡镇为项目总投资60%,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以下简称南三县(市))最高不超过360万元,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如分年实施,每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和80万元;位于乡镇以上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内,每个乡镇为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补助,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内建制村(含自然村),南三县(市)每个村为项目总投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村为项目总投资25%,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创建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或环保模范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项目补助标准
当年创建成功的县(市)区乡镇或街道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补助,南三县(市)为项目总投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地区为项目总投资2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补助标准
具有可行的实施方案,长效的运行保障,较好的环境效益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补助:
1.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南三县(市),每个乡镇6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乡镇30万元。(2)建设省级以上生态乡镇的建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南三县(市)每个村为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村为项目总投资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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