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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地环保部门将考核办法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企业及运维公司。

  附件:1.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

        2.县市区污染源在线监控巡检日志.doc

        3.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巡检日志.doc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实现污染源排放情况有效监管,根据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分瓶采样仪和视频监视设备,是企业(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是指从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行运行维护的两种方式。企业现场端的运行维护分为在线监测设备、记录仪、数采仪、分瓶采样仪的运行维护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主体为被列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建设计划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省平台和市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计划外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及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宁波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中心相关单位在线监测监控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县市区环境监管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考核以及对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各县市区环保监测部门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比对工作进行考核;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县市区环保局信息管理部门网络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遵循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网上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及对设备、网络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监管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 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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