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机关”)。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依法免于公开的外,本机关有义务将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徐畅成局长任组长,汪友方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虞建飞任主任,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联络员任成员,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宁波市环境保护政府信息查阅室,政府信息查阅室与投诉受理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
第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如下:
一、局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编制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督促各职能处室(单位)维护和更新本处室(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牵头组织对各职能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局办公室印发公文的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查阅室负责:
(一)受理以纸质或电子方式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二)做好申请人的接待工作,对群众查阅、打印、复制政府信息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宣教信息中心负责: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络技术保障;
(二)其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各职能处室(单位)负责:
(一)在起草公文时,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类型;
(二)职能范围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遇公开权利人对政府信息工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局办公室负责办理,政策法规处协助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本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成员简介、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有关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以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六)环境保护统计信息、发展规划、重要工作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七)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
(八)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及决策;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处置情况;
(十)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人事任免、公选、公招的相关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本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产生后10日内上网公开,并在网站上保存适当时间。本机关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及时将已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依法归档。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机关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机关网站上公开,同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十四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具体参看《信息是否公开的界定原则》(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机关做好网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天候提供网上信息公开服务。同时,遵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 本机关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本机关设立专门邮箱,并在网站上设立网页留言、电子信箱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意见和建议。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本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本机关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室(和投诉受理中心合署办公),查阅室负责政府信息查阅的日常管理和接待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局监察室或者上级政府机关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机关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不收取费用,但以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则按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关于信息是否公开的界定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不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于以公开。
(二)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合法权益,公开义务人可以公开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公开义务人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影响,并且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公开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政府信息。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24号),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编制《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环境保护信息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分二级类别设置。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7个一级类别21个二级类别,补充公开目录包括地区(行业)介绍、政策信息、工作信息、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办事指南6个一级类别10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一。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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