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进行审计是国资监管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夯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财务预决算管理、经营业绩考核、职工薪酬分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工作的重要基础。2013年以来,我委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3〕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竞标工作细则〉和〈审计质量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4〕4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审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13号),初步构建了省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委托审计工作,推动中介机构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政府采购服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于2019年10月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2020年3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在近年委托审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委托审计工作,更好择优选择中介机构,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省属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省属企业本级有关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其他需要省国资委选择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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