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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

朗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提高监督实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月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专项调研报告、提醒函、建议函等(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报告)。

    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对监事会的各类监督报告成果加以系统性、规范化利用。

    第三条  监事会在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报告时,对反映的每个问题或事项需说明监事会已采取的督改方式,同时根据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对问题的整改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对企业存在问题整改进行持续督促、持续跟踪,根据要求按月度进行统计并提交市国资委。

    第四条  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职能处室会同监事会对反映的问题或事项及时进行梳理,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建立问题清单,问题分为四类:

    (一)即期整改问题,即通过监事会督促整改后企业接受并承诺立即纠正的问题;

    (二)限期整改问题,即通过监事会督促整改后企业承诺整改但由于客观原因需要一定时间予以纠正的问题;

    (三)联合督改问题,即需要监事会与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共同督促整改的问题;

    (四)疑难处理问题,即已发生但难以或无法整改的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历史遗留问题等。

    第五条  监督报告经监事会工作职能处室分类汇总报市国资委领导(以下简称委领导)审阅。

    监事会发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市国资委对上述“四类”问题进行分类处置,督办整改。

    (一)对即期整改问题和限期整改问题由监事会负责跟踪落实,监事会督促企业研究制定问题整改的相关措施或方案,及时定期反映整改情况;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可以建议监事会工作职能处室并经委领导批准向企业发出《问题反馈函》(见附件1),并根据反馈情况将问题进行重新分类。

    (二)对联合督改问题,监事会工作职能处室负责提交《问题整改联系函》(见附件2),由委领导根据相关情况指定有关处室协同监事会督促落实,指定的有关处室分管委领导为联合督改牵头负责人。有关处室会同监事会共同核实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性质和原因,提出督改意见,必要时,经牵头委领导批准直接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对于整改结果,有关处室与监事会之间及时进行交流反馈。

    (三)对疑难处理问题,市国资委会同监事会和企业认真分析研究,属于工作体制机制或政策方面原因的,应从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问题的解决;属于国资流失等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经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职能处室负责向相关纪检等职能部门(处室)提交联系函,由其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监事会反映的整改建议。对于即期整改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到位;对限期整改问题,企业应向监事会做出解释说明,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对联合督改问题,企业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和监事会;对疑难处理的问题,企业要想方设法,尽最大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减少损失,同时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八条  市国资委有关处室应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对监督报告涉及的内容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落实,并将落实结果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抄送监事会工作职能处室,由其汇总落实情况并向监事会反馈。

    监事会工作职能处室应负责跟踪了解问题整改情况,按月编制《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委领导。

    第九条  监事会工作职能处室应将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企业问题整改年度排名情况抄送各处室。

    有关处室在研究决定企业的干部任免、业绩考核与评价、改革改制方案批复、重大产权处置、表彰奖励、监管措施制订等事项时,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并向分管委领导汇报,将监事会建议作为研究该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年度交流会,就监事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等进行专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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