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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办理指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属企业:   

  为落实国资监管要求,便于市属企业办理各项报批、备案、报告事项,市国资委在《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事项清单的通知》(甬国资发[2015]35号)及近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制订了《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办理指引》,进一步对监管事项的报送材料、报送时间和办理时限等作了明确、补充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

  联系人:汪志军,联系电话(传真):89183755

 

宁波市国资委

2015年9月16日

                                                                                                      

   

  监管事项办理指引

   

  一、监管事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宁波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甬国资发[2012]46号)

  适用对象: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包括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企业,以及实施单一资产监管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报送材料:

  (1)补录历史数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2)投资新设企业: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登记相关资料、其他;

  (3)产权变动登记: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审计报告、转让协议、企业章程、工商登记相关资料、其他;

  (4)注销登记: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清算报告、注销公告、破产公告、工商注销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商登记相关资料、其他。

  报送时间: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控制出资人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二、监管事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

  报送材料:关于要求产权界定的请示;相关资产涉及的有关权利证明;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三、监管事项:不良资产核销

  法律依据:《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甬国资[2007]5号)、《关于调整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甬国资产[2012]59号)。

  适用对象: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的不良资产核销。

  报送材料:?企业要求核销不良资产的请示;②企业关于核销不良资产的内部决策文件;③待核销不良资产清单;④不良资产损失认定的书面证据;⑤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四、监管事项:企业国有产权(实物资产)公开转让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159号)、《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

  审批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超过审批权限的公开转让项目。

  根据《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开转让,按以下情形实行授权审批管理:

  (1)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未超过3000万元(含),且未超过出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比例的,由出资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出资企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2)评估价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3)出资企业转让各级子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

  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开转让,按以下情形实行授权审批管理: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转让所出资持有的单一资产监管企业本级国有股权,由该出资单位提出转让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2)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公开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评估价值未超过200万元(含)的,由其出资单位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超过200万元的,经出资单位审核后,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报送材料:①转让方要求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请示;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③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④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或相关财产权属证明;⑤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期间审计报告;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⑧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市政府批准后五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五、监管事项:资产协议转让

  法律依据:《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

  适用对象:市及各县(市)、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产权

  根据《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按以下情形实行授权审批管理:

  (1)不同市属企业之间或市属企业与其他国有单位、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协议转让,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评估价值或账面净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协议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2)同一市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发生的协议转让,按出资关系由一级企业决定,实施完成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报送材料:①转让企业要求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请示;②转让国有产权的有关企业决议;③转让标的权属证明;④转让标的评估报告(或报告摘要);⑤按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提交最近一期审计报告;⑥转让标的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表;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协议;⑨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六、监管事项:产权无偿划转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调整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甬国资产[2012]59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企业,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其他国有全资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

  报送材料:①无偿划转的请示; ②划转双方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③划转双方及被划转标的的产权登记证(表)或资产权属证明;④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⑤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⑥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⑦划出方涉及的债务处置方案;⑧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⑨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七、监管事项:企业对外捐赠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08]17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

  根据《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08]17号)规定,核准权限为: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5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10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未达到10亿元的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3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60万元的;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未达到1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4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报送材料:①企业对外捐赠请示;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企业对外捐赠方案;④捐赠协议。

  报送时间:按规定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董事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对不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八、监管事项:增减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增减资本的请示;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报送时限: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九、监管事项:利润分配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甬政发[2008]7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08]834号)、《关于提高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1104号)

  适用对象: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为市国资委出资的24家企业。其中,直接监管企业15家,委托监管企业9家。

  报送材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

  报送时间:

  (1)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

  (2)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十、监管事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管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事项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或超过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3)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报送材料:①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③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转让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及时限、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等;④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⑤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二)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事项备案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申报范围所述条件的,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报送材料: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备案报告、内部决策文件、可行性报告、转让成交确认文件等。

  报送时间: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完成7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国有参股股东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事项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公开披露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环节:

  ①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②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③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环节:

  ①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④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⑤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⑥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⑦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⑧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报送材料:①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②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④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⑤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⑥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⑦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⑧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⑨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适用对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的。

  报送材料:①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②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④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⑤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⑥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⑦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策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六)国有股东增持或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适用于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增持或受让实施方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七)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国有独资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债券发行方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八)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非国有独资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债券发行方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债券发行方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国有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说明材料;④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⑤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一)国有单位新开设证券帐户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1]48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

  报送材料:?开设的账户情况

  报送时间:开设证券帐户后7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一、监管事项:境外企业监管

  (一)境外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2]5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经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境外企业解散、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2]5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或经市政府批准后五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三)境外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2]5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四)制修订企业章程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资发[2012]56号)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二、监管事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适用对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战略和规划草稿;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十三、监管事项: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订、修改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9]43号)

  适用对象:国有独资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六份和电子版文档);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③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企业内部决议后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制订、修改

  法律依据:《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9]43号)

  适用对象: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报送材料:①企业请示文件;②公司章程草案;③企业内部决策文件;④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1、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审核;2、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备案。

  办理时限: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审核);即时办理(备案)。

  主办处室:发展与改革处

  四、监管事项:企业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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