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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5年8月10日

 

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为规范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科学性,完善投资决策程序,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出资企业隶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

    二、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自营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下的企业自营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组织评审,投资总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自营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市国资委组织评审。

    三、组织评审单位应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及时确定专家评审组成员,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7名(需为奇数),由组织评审单位在项目评审前5个工作日(或以上),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分类随机抽取,每类至少抽取1名。个别投资项目确因特殊需要,可从专家库之外临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名,由评审组成员现场推荐选举产生。

    四、组织评审单位应在项目评审前2个工作日(或以上),将拟评审项目的相关资料提交给评审组成员。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会召开之前对评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五、评审组成员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审:

    (一)投资决策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二)投资项目的论证规程是否科学合理和符合规定;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政策法律分析、产业(行业)分析、经济性分析等是否科学、客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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