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参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甬财政发[2013]645号),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国资发[20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一般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应逐级上报申请,由企业集团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一般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用于办理日常公务、处置突发事件等12座(含)以下中小型载客机动车辆,包括企业领导工作用车、一般工作用车;不包括12座以上职工交通班车,以及通讯指挥、工程技术、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
三、企业公务用车购置、更新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费,享受财政补助自主创新的新能源车辆,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企业公务用车购置、更新标准:
(一)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用车,标准为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一般工作用车标准为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价格在12万元以内。
(二)企业应从紧控制购置12座以下商务旅行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或更新的,其标准为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下、价格在30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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