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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为规范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作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现制定下发《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七章 审计终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作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和《宁波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市属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任命)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通过审计,客观评价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国资委或公司决策提供参考。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市属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公开化、履职行为规范化,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创新机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能:研究确定年度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领导小组成员由委主要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处、监察室、企业审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审计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采取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
第七条 按照有计划、有重点实施的原则,安排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处提出下一年度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由企业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八条 企业审计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做出审计计划安排。
第九条 企业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难易程度合理配置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必要时要求其他职能部门人员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协助审计。
第十条 起草并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负责起草,经企业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签发。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需要的资料清单、被审计者个人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提交时间、审计纪律、审计组成员等内容。
审计通知书在主送被审计企业的同时,应抄送被审计者,要求企业和个人依法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经营工作目标、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年薪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资料。
(三)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记录),与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档案等资料。
(四)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历年会计和财务分析等纸质和电子资料。
(五)企业财务业务系统相关的建设和管理资料。
(六)上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的检查报告和考核考察报告等资料。
(七)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和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1、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
2、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定的各项经营和管理政策、措施的内容及效果。
(三)任职期间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结果
(四)任期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六)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主要不足及自己认为负有经济责任的事项。
(七)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政策环境。
(二)了解被审计者任职、兼职和职责分工情况及其任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与主要业绩。
(三)了解被审计者任期内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通过收集任期内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经营预算、年度财务预决算等资料,掌握任期内企业经营总体情况。
(四)了解企业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五)了解被审计者任职期限、任职期间上级部门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及检查情况。
(六)了解被审计者任职期间个人述职述廉情况,接受审计以及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其他监督部门对其任期内经济事项检查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职情况的考评结果。
(七)了解被审计者任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未了事项、或有事项。
(八)了解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审计范围;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时限;
(六)审计的内容、重点;
(七)审计方式、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
(八)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九)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将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报企业审计处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审计进点会的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视情况确定。主要议程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组长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和要求。
(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就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张贴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审计公告在被审计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时间为审计进点至审计实施结束。
第十八条 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人员范围包括企业董监事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测评票的格式详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组织干部职工谈话,了解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取得的主要政绩,存在的主要问题;职工关注的问题;是否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和评价等。谈话对象为企业董监事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测评的主要方法是: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审计组根据测试结果,初步确定因没有建立制度和虽然建立
制度但没有执行所带来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问题,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应结合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二)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承诺制度。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如果被审计企业下属企业或全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其下属企业和全资子公司也应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审计的开展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二)审计中发现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规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以专报方式向企业审计处汇报。
(三)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3.事实是否清楚;
4.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5.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6.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题:关于××××(被审计单位名称、职务)×××(姓名)同志任期(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副标题:(征求意见稿)
(二)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市国资委
(三)正文,主要包括:
1.导言。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2.基本情况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机构沿革、国有资产监管关系、财务核算方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规模、结构设置、人员结构、经营范围和方式;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主管的工作范围等内容。
(2)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按照程序要求召开进点会议,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并测评,张贴审计公告,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书面评价。在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对该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从业规定等情况进行了审计等等。
3.审计结果
(1)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项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情况、决策效果等方面;
(4)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定代表人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情况。包括任职期间收入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4.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在陈述违法违规事实的基础上,指明违反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计过程中,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和单位自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情况。
6.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包括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济责任目标、财务收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法定代表人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在评价主要成绩的基础上,要指出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7.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设性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审计组成员名单。
8.落款。×××(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起草报告后,要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和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一)填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意见书应以市国资委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同时发出。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在接到意见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将送达回证返给审计组。
(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如果审计组没有接到反馈意见,则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写出书面说明,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第二十七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起草审计结果报告,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归入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档案。审计结果报告要求结构严谨、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主要内容包括:
(一)导语。审计依据,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区、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审计时限和范围等。
(二)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机构沿革、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关系、财务核算方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规模、结构设置、人员结构、经营范围和方式;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主管的工作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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