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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现制定下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25号令)和《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工程项目,以及委托代建、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基建项目的规范管理、审计质量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个别重点项目组织审计。
第五条 企业基建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且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的企业重大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及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基建项目审计制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对本部和子企业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建设前期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设前期审计是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投标、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
(六)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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