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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朗读

根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我们起草了《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意见基础上,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nbzxban@163.com
  2.传真:89187780;
  3.邮件: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2216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处;
  4.联系电话:89181740,联系人:杜旭东;
  5.反馈意见和建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 
 
  附件:《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进一步规划和加强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市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实体。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建设的宗旨是面向国家、全省和全市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第四条      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零部件;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市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支撑;
(五)承接各种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建设国家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五条      市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和我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省和我市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发改委是市工程中心的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市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协调全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市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推进工程工中心建设,并按有关文件要求向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市发改委适时发布市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改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市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实施主体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人;实施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50%;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鼓励市工程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第十二条  鼓励由市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市工程中心。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每年由市发改委下发申报通知,各地发改部门组织申报。申报单位需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市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发改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各地发改部门应认真审查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市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受理各地发改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改委提出本年度市工程中心建议名单,报市发改委党组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并命名,并纳入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库。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改委对新认定的市工程中心建设运行一个年度后进行评价,对其他市工程中心不定期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制定发布《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九条  市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和良好的市工程中心,市发改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市工程中心,市发改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市发改委撤销其市工程中心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改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改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市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改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工程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各市工程中心根据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发改委和市工程中心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单位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信用宁波”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1、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3-2、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3-1
 
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简述)
1.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2.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研究中心的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建设方案
1.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2.实施进度与管理
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八、附件
1.工程研究中心或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3-2
 
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根据《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工作指南。
对新认定的市工程中心建设运行一个年度后进行评价,对其他市工程中心不定期进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自评表、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支撑材料。
宁波市发改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报送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附件:3-2-1、XX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制提纲
3-2-2、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3-2-3、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支撑材料

附件3-2-1
 
XX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制提纲
 
已认定的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需每三年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近三年市工程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市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的设置及职责、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运行和管理机制、设备与资金投入情况等。
二、市工程中心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进展、研发试验能力提升等。
三、市工程中心所取得的相关成果,包括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发表的论文、参与制定的国家及行业标准、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
四、市工程中心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重点是在推动我市相应行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五、其他有特色的创新工作情况。
 

附件3-2-2
 
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1、实力与能力(37分) 1、科技经费支出(6分) 1、科技经费支出额 3 评估期内固定资产购建费和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与试验费用、委外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等)之和
2、科技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 3 评估期与上一年度对比
2、人才与队伍(9分) 3、总人数 2 工程研究中心在岗职工人数;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不得计入
4、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重 3 研发人员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
5、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 4 包括“包括院士、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千人计划、钱江人才计划、省杰出青年基金、省级万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315’系列人才以及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计划”
3、技术条件(10分) 6、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5 已购置的研发设备、仪器的原值
7、科研场所面积 5 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科研场所面积
4、科技活动(12分) 8、在研科技项目数 4 包括评估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按政府部门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9、新增国家、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数 4 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发改委产业化项目、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学会、协会等一律不计。
 
10、新增对外合作项目数 4 包括与国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项目
2、产出与贡献(45分) 5、收入
(6分)
11、技术性收入 6 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6、成果(16分),允许特别突出的1项取得16分 12、专利授权数 4 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发明者之一必须在在岗人员名单内或专利所有权为申报单位。
13、软件著作数、新药批件数 4 获得软件著作权数量、新药批件数量
14、科技成果获奖数 4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等国家级奖项,部委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奖项
15、新产品新技术数量以及发表论文著作数量 4 新产品新技术数量包括经鉴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
7、行业贡献度
(23分)
16、成果转化数量 5 包括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17、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及行业评价 5 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行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整体评价
18、对行业的社会效益 5 对于相关行业技术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以及高质量发展等社会效益
19、培养和提供行业人才数量 4 通过组织技术推广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按人·小时计算
20、主持或参与国家与行业标准 4 主持或参与编制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省级)标准
3、体制与规划
(18分)
8、体制与机制(11分) 21、重点考察治理结构、运行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 11  
9、规划与目标(7分) 22、重点考察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 7  
合计 100  
 

附件3-2-3
 
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支撑材料
一、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表1 XXXX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总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址  
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数据
序号 类别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备注
科技经费支出 1.近三年科技经费支出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购建费    
研究开发费用    
人才与队伍 2.总人数    
3.研发人员数    
4.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    
其中:院士    
国家级人才    
省级人才    
市级人才    
技术
条件
5.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6.科研场所面积 平方米    
科技活动 7.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8.新增国家、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数    
其中: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    
      市级项目    
9.新增对外合作项目数    
收入 10.近三年总收入 万元    
其中:技术性收入    
成果 11.专利授权数    
其中: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12.获批临床新药       
13.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其中:国家级奖项    
      省部级奖项    
      市级奖项    
14.新产品新技术数量    
15.论文数量    
其中:国际权威期刊论文(TOP或SCI/SSCI、EI)    
国家核心期刊论文    
16.专著(含软件著作)    
    17.人才培养    
行业
贡献度
18.成果转化数量    
19.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      
20.形成国家与行业标准    
其中: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其它相关指标 21.与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多少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建立长久、紧密合作共建机制    
数据和资料确认签字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联系人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2 XXXX-XXXX年科技经费支出(万元)
序号 类别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1 固定资产购建费        
2 研究开发费用        
3 科技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        
小计 科技经费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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