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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朗读

各区物价局,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工业供水有限公司,各转供水单位:

  为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投入,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9]257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浙价工[1999]43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一)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并已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商企业用水户,经处理的污水排入城市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以下简称纳管排放),可按纳管排放的污水COD浓度值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建专用管线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经核准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对其他用水户,仍按现行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返还政策。

  二、实施范围

  对下列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用水户,可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包括转供水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用水户。

  (二)宁波工业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用水户。

  (三)市区范围内经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供水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用水户(以下简称自备水用户)。

  三、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以用水量为依据计收。经营性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桨、皮革和制药等行业工业企业。

  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实测的污水COD浓度值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其他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一般工商企业每立方米1.80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每立方米2.60元。

  四、征收单位

  (一)对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总公司代征。

  (二)对宁波工业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宁波工业供水有限公司代征。

  (三)对市区范围内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取用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水库水的,由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代征;取用其他水库水的,由水库所在地水利部门认定的水管单位代征;取用河网水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市、区水利部门认定的水管单位代征。

  (四)对转供水区域内终端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转供水单位征收,并按规定解缴市自来水总公司。

  五、污水处理费分档征收规定

  (一)符合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条件的工商企业用水户,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所有纳管排放的工商企业用水户分档征收标准的核准工作。

  (二)要求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工商企业用水户,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宁波市区工商企业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申请表》(申请表样式详见附表2),并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证;

  2、经环保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工程决算书,以及排水管道(污水处理厂至排放口)平面图;

  4、上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发票;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委托宁波市涌泉排水监测有限公司测定污水COD浓度值,按照测定的污水COD浓度值核准污水处理费标准。工商企业用水户凭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意见,向征收单位办理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手续。征收单位按照核准意见,从核准之日次季起,对工商企业用水户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不定期组织对纳管排放工商企业用水户的污水COD浓度值进行抽检监测。如抽检监测的污水COD浓度值高于或低于原测定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通知工商企业用水户和征收单位,从抽检监测之日次季起,按抽检监测的污水COD浓度值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六、污水处理费免征规定

  (一)符合免征污水处理费条件的工商企业用水户,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免征污水处理费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业类别、企业位置、COD核准值,用水类别、供水单位名称、污水排放方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投资、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单位成本,排水专用管道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直排专用管线批件;

  2、经环保或海洋与渔业部门批准排入自然水体的批件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3、污水处理设施、排水专用管线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工程决算书,排水专用管线(污水处理厂至排放口)平面图;

  4、上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发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工商企业用水户凭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向征收单位办理免征污水处理费手续。征收单位根据核准文件,从核准之日次季起,免征工商企业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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