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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五区二岛”经济发展局(财政与经济发展局):

  为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和《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外,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开放处)。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按原规定执行。

  二、认真落实项目核准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均实行核准制。核准文件格式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简化项目核准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等级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落实各项项目核准条件的同时,要主动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四、调整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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