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有力法治保障,是创新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的有益探索,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提升财政法治化水平的积极作为和有效路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财政执法底线,强化财政监督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
2.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做到过罚相当。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也要灵活运用柔性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教育警示、承诺改正后,实行首违不予处罚。
3.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就相同违法行为再犯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部分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属于《宁波市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的,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即时改正或在承诺时间内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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