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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财采〔2021〕54号

朗读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内相对统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ningbo.gov.cn或者http://www.nbzfcg.cn)是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各单位应及时关注宁波政府采购网相关动态信息,《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可在宁波政府采购网查阅。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督促辖区内所有政府采购信息集中、统一在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单位、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80万元)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依法组织采购。其他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单位应事先征询集中采购机构意见。

三、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通过“智慧财政”线上办理,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才能编制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采购的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实行备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021年1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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